五、充分发挥全日制公办中小学的接收主渠道作用。全日制公办中小学要充分挖掘潜力,尽可能多地接收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就学。要针对这部分学生的实际,完善教学管理办法,做好教育教学工作。在评优奖励、入队入团、课外活动等方面,学校要做到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与城市学生一视同仁。学校要加强与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家庭的联系,及时了解学生思想、学习、生活等情况,帮助他们克服心理障碍,尽快适应学习环境。
六、建立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经费筹措保障机制。流人地政府财政部门要对接收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就学较多的学校给予补助。城市教育费附加中要安排一部分经费,用于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积极鼓励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个人捐款、捐物,资助家庭困难的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就学。
七、采取措施,切实减轻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教育费用负担。流入地对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收费标准,减免有关费用,要与当地学生一视同仁。要根据学生家长务工就业不稳定、住所不固定的特点,制定分期收取费用的办法。通过设立助学金、减免费用、免费提供教科书等方式,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就学。凡属“一费制”收费标准的流出地学生到流人地接受义务教育的,流入地按“一费制”标准给予收费。对1015个扶贫开发重点村的进城务工、下山入谷的农民子女,在接受义务教育时仍继续享受减免杂费和书费待遇,有条件的县(区)可减免寄宿费和生活费。对违规收费的学校,教育行政部门、物价部门等要及时予以查处。
八、进城务工就业农民流出地政府(以下简称流出地政府)要积极配合流入地政府做好外出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流出地政府要建立健全有关制度,做好各项服务工作,禁止在办理转学手续时向学生收取费用。建立并妥善管理好外出学生的学籍档案,市人民政府对各县(区)“普九”情况进行评估检查时将外出学生的情况一同检查,凡去向不明的将视为未完成九年义务教育。在进城务工就业农民比较集中的中心城市,流出地政府要派出有关人员了解情况,配合流入地加强管理。外出务工就业农民子女返回原籍就学,当地教育行政部门要指导并督促有关学校及时办理入学等有关手续,禁止收取规定以外的任何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