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的通知
(2004年4月2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工作的决定”(国发[2003]19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教育厅等部门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桂政办发[2003]182号)精神,解决我市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问题,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完善我市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是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推动城市建设和发展、推进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以及维护社会稳定的需要,是各级人民政府的共同责任。各级人民政府要以强烈的政治责任感,认真扎实地做好这项工作。
二、进城务工就业农民是指:
(一)户籍在农村而在城市工作(包括受聘于企业等单位务工,在城市经商、办企业和自谋职业);
(二)凡属“中共百色市委员会、百色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农民下山进城入谷工程的决定”(百发[2003]6号)精神规定,到右江河谷城镇务工、经商、办企业和自谋职业农民。随其居住在城市、乡(镇)的子女是义务教育适龄儿童少年的,均属于本实施意见的范畴。
三、进城务工就业农民流入地政府(以下简称流入地政府)负责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以全日制公办中小学为主。各级人民政府特别是教育行政部门和全日制公办中小学要建立完善保障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工作制度和机制,使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受教育环境得到明显改善,九年义务教育普及程度达到当地水平。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对各地普及九年义务教育(以下简称“普九”)进行督导、复查时将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情况一并检查。
四、明确各级人民政府的责任,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的领导和管理。按照“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政府负责、分级管理、以县为主”的管理体制,县级人民政府对农村义务教育负主要责任。教育行政部门要将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纳入当地“普九”工作范畴并作为重要工作内容,负责安排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就近免试入学,指导和督促中小学认真做好接收就学和教育教学工作。公安部门要及时向教育行政部门提供进城务工就业农民适龄子女的有关情况。发展计划部门要将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城市社会事业发展计划,将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就学学校建设列入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规划。财政部门要安排必要的保障经费。市机构编制部门要根据接收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的数量,在全市教职工编制总数不变的情况下,对流入地及流出地的教职工编制,合理核定,进行调整、充实。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大对“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国令第364号)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依法查处使用童工行为,保障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享受义务教育权利。价格主管部门要与教育行政部门等制定有关收费标准并检查学校收费情况。城市人民政府的社区派出机构负责动员、组织、督促本社区进城务工就业农民依法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凡属进城务工、下山入谷的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时需持有监护人的工商营业执照及户籍或居住证,方可办理入学手续。学生按户籍或居住所在地就近入学,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对这类学生另行造册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