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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色市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工作决定的实施意见

  (二)依法执行教师资格制度,全面推行教师聘任制。要按照《教师资格条例》及自治区的有关规定,严格掌握教师资格认定条件,严禁聘用不具备教师资格的人员担任教师。拓宽教师来源渠道,逐步提高新聘教师的学历层次。鼓励非师范院校毕业生和城市、发达地区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少数民族地区任教。教师聘任实行按需设岗、公开招聘、平等竞争、择优聘任、科学考核、合同管理。各县(区)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办法,指导做好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定岗、定员和分流工作。积极探索建立教师资格定期考核考试制度。要将师德修养和教育教学工作实绩作为选聘教师和确定教师专业技术职务的主要依据。坚持依法从严治教,加强教师队伍管理,对严重违反教师职业道德、严重失职的人员,坚决清除出教师队伍。
  (三)严格掌握校长任职条件,积极推行校长聘任制。农村中小学校长必须具备良好的思想道德素质、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和较高的业务水平。校长应具备有中级以上教师职称,一般应有5年以上教育教学工作经历。坚持把公开选拔、平等竞争、择优聘任作为选拔任用校长的主要方式。切实扩大民主,保障教职工对校长选拔任用工作的参与和监督,并努力提高社区和学生家长的参与程度。校长实行任期制,对考核不合格或严重失职、渎职者,应及时予以解聘或撤职。
  (四)积极引导鼓励教师和其他具备教师资格的人员到乡村中小学任教。要落实国家、自治区规定的对农村地区、边远地区、贫困地区中小学教师津贴、补贴。努力改善农村地区尤其是边远山区、贫困地区教师的工资、住房、医疗等福利待遇,稳定教师队伍。通过教师职务聘任促进城镇教师到农村缺编学校任教,促进骨干教师到薄弱学校任教。建立城镇中小学教师到乡村任教服务期制度。城镇中小学教师晋升高级教师职务,应有在乡村中小学任教一年以上的经历。适当提高乡村中小学中、高级教师职务岗位比例。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建立区域内城乡“校对校”教师定期交流制度。合理配置教师资源,加强对薄弱学校和农村学校的扶持力度,促进教师在城乡之间、学校之间的交流。采取定向招生等特殊政策,加强培养在农村贫困地区、民族地区、边境地区能“下得去、留得住”的各级各类学校教师。
  (五)实施农村中小学教师培训项目。加强对农村教师的继续教育,提高其思想和业务水平,以适应新形势发展的需要。各级财政要加大投入力度,配合各级教育部门组织中小学教师开展以新课程、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为重点的新一轮全员培训、骨干教师培训、学历提高培训和专任教师的分项培训。到2007年,全市农村小学、初中、高中教师的学历合格率要分别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确保农村中小学专任教师每人至少接受一次高质量的集中培训,确保中小学骨干教师在本地区基础教育课程改革中发挥示范作用。坚持农村中小学校长任职资格培训和定期提高培训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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