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加强毕业生的就业指导和拓宽毕业生就业渠道。各级政府要十分重视和关心中职毕业生的就业问题,建立就业咨询服务机构,鼓励毕业生到中小企业、小城镇、农村就业和自主创业;职业学校在对学生进行就业、创业教育的基础上,多方联系推荐就业,与市内外企业和劳动就业机构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提高中职毕业生的就业率;工商、税务部门要制定优惠政策适当减免职业学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有关税费,支持职校毕业生自主创业。
七、多渠道筹集资金,增加职业教育经费投入
(一)加大对职业教育的经费投入。市、县(区)政府要确保用于职业教育的财政性经费逐步增长,确保公办职业学校教师工资按时足额发放。城市教育费附加安排用于职业教育的比例不低于15%,已“普九”的县(区)不低于20%,并主要用于职业学校实验、实习设备的更新和办学条件的改善。
市、县(区)财政要设立职业教育专项经费,用于资助、支持我市省级重点职业学校和市级示范性职业学校的建设和改善职业学校的办学条件。未设立职业教育专项经费的县(区),自治区、市财政专项经费不予以支持、补助。县(区)人民政府在安排使用农村科技开发经费、技术推广经费和扶贫资金时,要按10%-15%的比例用于农民职业技术培训。安排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投资要按10%-15%比例用于职业学校建设。
(二)各类企业要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的规定,实施职业教育和职工培训,承担相应的费用。一般企业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1.5%足额提取教育培训经费,从业人员技术素质要求高、培训任务重、经济效益好的企业可按2.5%提取,列入成本开支,做到专款专用。企业技术改造和项目引进,都应按其经费的10%安排资金用于职工技术培训。对不按规定实施职业教育和培训,经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的企业,市、县(区)政府可以委托有关部门收取其应当承担的职业教育经费,用于本市、县(区)的职业教育。
(三)利用金融、税收以及社会捐助等手段支持职业教育的发展。各级政府应支持各种社会力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职业教育奖学金,奖励学习优秀的学生,资助经济困难的学生。金融机构要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接受职业教育提供助学贷款,优先为符合贷款条件的农村职业学校毕业生开展生产经营提供小额贷款。认真执行国家对教育的税收优惠政策,支持职业学校办好实习基地,发展校办产业和开展社会服务。鼓励社会各界及公民个人对职业教育提供资助和捐赠,企业和个人通过政府部门或社会中介机构对职业教育的资助和捐赠,可在应纳所得税中全额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