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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池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池市开展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联合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

  (二)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相关部门要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专项整治活动方案》明确的职责分工,认真履行管理职责,加强联系、协调和配合,互相支持,加大联合整治工作力度,形成部门联动、综合监管的合力。
  (三)加强宣传教育工作。
  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采取灵活多样形式深入到乡镇、渡口渡船向群众广泛宣传教育,扩大宣传覆盖面,形成强大的舆论攻势,使渡口所在地的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渡口经营人、管理人、渡船船员以及广大人民群众都能了解整治工作的目的、内容及意义,增强全民安全意识,营造全社会关爱生命、关注安全的良好氛围。
  (四)集中开展整治行动。
  1、各县(市)区要立即从组织领导、明确职责、突出重点、狠抓落实等方面制定本县(市)区具体实施方案,重点突出查处私设渡口、查处非客运船舶载客、查处渡船严重超载等方面的内容。
  2、要重点整治长期存在重大隐患的渡口渡船,通过公布长期存在隐患的渡口渡船和集中力量整治,进一步扩大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专项整治的社会影响,促使渡口渡船经营人守法渡运。通过设立举报电话和举报奖励制度,广泛动员社会各方力量参与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联合整治行动。
  3、各县(市)区在活动期间必须对辖区所有渡口进行一次全面的统一执法检查,对重点渡口、存在重大隐患的渡口,根据实际情况要组织多次检查,并对所有的检查进行登记备案。通过检查,要摸清本县(市)区的渡口、渡船、船员(渡工)的基本情况;对查处的问题能当场整改的要马上整改,不能当场整改的,要落实整改的内容、整改负责人、整改期限等,确保在整改期限内落实整改;对问题严重难以及时整改的,当地政府要进行研究,拿出整改措施,保证整改的落实。
  (五)做好工作总结。
  联合整治行动结束后,各县(市)区要认真总结。总结内容包括整治活动开展的情况,各项整治内容的检查情况,当前本县(市)区渡口、渡船、船员(渡工)的摸底情况,查出的隐患及整改情况,渡船安全管理各项指标完成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下一步的工作措施和工作安排。工作总结于2006年7月5日前上报市渡口渡船安全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六)各督查组检查结束后,将检查情况报送市渡口渡船专项整治办公室(河池海事局)。
  (七)各督查组交通工具由组长单位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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