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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池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池市开展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联合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

河池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池市开展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联合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河池市开展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联合整治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六月二十三日

  河池市开展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联合整治行动方案

  为贯彻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渡口渡船专项整治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全区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联合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06〕77号)精神,进一步推动我市渡口渡船专项工作的扎实、深入开展,确保整治工作取得成效,特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组织领导
  市人民政府负责全市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联合整治行动的统一领导、组织和协调工作,组织市安监、交通、海事、公安、渔业等部门对各县市区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联合整治行动的情况进行督察、指导。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对本县市区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联合整治行动的统一领导、组织和协调工作。组织安监、交通、海事、公安、农业、渔业等部门开展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联合整治行动。
  二、整治目标
  整治违反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严厉打击非客运船舶非法载人载客的行为,取缔“三无”船舶,进一步加强渡口渡船的安全管理和渡船安全运输的有效监管,消除渡口渡船重大事故隐患。
  通过联合整治行动,各县市区应基本完成船舶性质界定工作和渡口渡船调查摸底工作,并建立渡口渡船档案台帐。
  三、整治内容
  (一)检查渡口安全管理状况,查处未经审批私设渡口的行为。由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依法查处。
  (二)检查渡船是否持有有效的船舶检验证书、船舶登记证书、船舶营运证书。查处无证无照、报废船渡运的行为,由交通、海事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查处。
  (三)检查船舶依法渡运情况,查处渔船、自用船、农用船等非客运船舶非法渡运的行为,由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四)检查船舶安全渡运情况,查处渡船超载、人与大牲畜混载, 人与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易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蚀品等危险品混载的行为。由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依法查处。
  (五)检查渡船标识,查处渡船未标明识别标志、载客定额、安全注意事项的行为。由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依法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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