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池市人民政府关于河池市金城江城区土地收益金征收有关问题的通告
为规范河池市城区土地使用行为,加强土地用途管制和国有土地资产管理,防止国有土地资产流失,促进我市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桂政发[2001]88号)和《
河池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出租和改变用途的国有划拨土地收取土地收益金的通知》(河政发[2003]11号)等有关规定,现就河池市金城江城区土地收益金征收有关问题通告如下:
一、行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通过行政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用于出租或用于经营等取得经济收入的,必须依法缴纳土地收益金,并持以下材料到河池市国土资源局城区分局办理出租登记:
(一)土地使用权出租登记申请书;
(二)国有土地使用证复印件和宗地图复印件各1份;
(三)房屋产权证复印件1份;
(四)土地使用权出租合同(协议)复印件1份;
(五)单位法人代表身份证或个人有效身份证复印件1份;
(六)委托办理的应提交委托书原件及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
二、土地收益金收取标准
按河政发[2003]11号文件有关规定征收土地收益金。
三、土地收益金征收程序
(一)申报、登记。符合河政发[2003]11号文件规定的土地收益金缴纳人持本通告第一条规定的有关材料向河池市国土资源局城区分局申报、登记。
(二)调查、核定土地收益金。河池市国土资源局城区分局接受申报登记后组织人员进行现场调查,在核定土地用途、等级、出租面积、土地使用权性质的基础上,根据河池市土地收益金收取标准确定征收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