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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桂林市分批整村推进贫困村扶贫开发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1.在积极争取和管好用好上级扶贫资金的同时,市本级将按照自治区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按不低于自治区财政上年度安排的财政扶贫资金额度5%的比例落实配套扶贫资金。同时还可根据需要安排一定的资金用于扶贫龙头企业、贫困农户发展种养业贷款贴息。市扶贫解困募捐资金30%用于扶贫开发。各县、区财政也要逐年增加对扶贫的投入,并正式列入本级财政年度预算。
  2.集中使用扶贫资金。各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要统筹安排各项扶贫资金,确保“整村推进”工作的顺利开展。用到“整村推进”的贫困村的扶贫资金,要围绕增加贫困人口收入、稳定解决贫困人口温饱问题和奠定贫困村持续发展基础的需要,集中用于与改善贫困人口基本生产条件、增加贫困群众收入有直接关联的基础设施和特色产业开发以及劳动力技能培训。自治区每年下达我市的财政扶贫资金、以工代赈资金, 80%以上用于“整村推进”工作的贫困村。到县用于基础设施建设的财政扶贫资金和以工代赈资金, 90%以上用到实施“整村推进”的贫困村;到县用于扶持贫困农户发展产业的财政扶贫资金全部用于实施“整村推进”的贫困村。具体项目由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按“整村推进”工作规划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或自治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规定的投向、补助标准,统筹安排。
  3.整合有关涉农资金。要按照统一规划,统筹安排,渠道不变,用途不变,各负其责,各记其功的原则,整合有关涉农资金,加大扶贫投入力度。市、县有关部门安排农业综合开发、小流域综合治理、农田水利、退耕还林、中小学危房改造、农村卫生、广播电视“村村通”、职业技能培训、劳务输出等项目资金时,要向实施“整村推进”工作的贫困村倾斜。县、区人民政府要根据全面实施贫困村扶贫规划的需要,统一协调本县、区各有关部门做好有关涉农资金项目计划的安排及申报工作。
  4.整合社会扶贫及外资扶贫资金。根据扶贫开发实行“整村推进”的新特点和新任务,积极协调、引导党政机关及社会团体定点帮扶资金、社会各界帮扶资金和外资帮扶资金投入“整村推进”的项目建设。
  5.动员和组织贫困群众自力更生,艰苦奋斗。贫困群众是扶贫开发的主体,也是扶贫开发的最终受益者。要充分调动贫困村干部群众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在政府和社会各界的支持、帮助下,自强不息,不等不靠,苦干实干,努力改变家乡贫穷落后面貌。
  (三)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扶贫开发,形成扶贫开发的强大合力。帮助贫困村、贫困群众解决温饱、增加收入问题,既是党委、政府的重要任务,也是社会各界的共同责任。只有动员社会各界力量广泛参与,扶贫开发工作任务才能顺利完成。一是坚持党政机关及有关单位包村扶贫工作制度。市直机关和有关单位重点帮扶全市首批实施“整村推进”工作的122个贫困村,县直机关和有关单位也要落实帮扶责任制,确保全市所有的贫困村都有机关单位帮扶。实行“任务到单位、责任在领导,队员当代表,工作要达标”工作机制,一定2年不变。二是实行领导干部联系村、联系户制度。市、县领导班子成员每人联系一个贫困村,帮扶1 - 2户贫困户。市、县部门主要负责人联系一个贫困村,帮扶1-2户贫困户。三是县乡机关干部实行帮扶贫困户制度。四是大力推进行业扶贫。各级各部门特别是计划、财政、交通、水利、电力、农业、林业、畜牧水产、科技、民政、民族、文化、教育、卫生、广播电视、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要从大局出发,把贫困村扶贫开发列入本系统的业务范围,结合本部门的业务,发挥自身优势,制定本部门、本行业在资金安排、项目安排、技术知识、产后服务等方面帮扶贫困村的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报同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并切实抓好落实。五是引导非政府组织和民间组织参与扶贫开发。尤其是要引导私营企业通过“光彩事业”开展扶贫帮困活动。同时,要切实做好外资扶贫,积极引进国外资金、技术、经验,推进新阶段的扶贫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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