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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桂林市2005年深入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1.各级环保部门在查处环境违法案件的过程中,凡发现生产、销售、进口、使用属于《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目录》规定的,应及时移交经济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关闭。各级政府要组织有关单位,对决定取缔、关闭的违法企业采取停止供电、供水等强制措施。各部门应由专人(联络员)负责移送案件的受理工作,按规定程序办理移交或立案手续,处理结果及时通报。
  2.凡是因为环境违法问题被依法关停的企业,有生产许可证的要向颁证部门移送,有营业执照的要向工商部门移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协助执行政府对违法企业下达的取缔关闭决定,依法注销或吊销其营业执照或责令其变更经营项目;对无照经营的不法企业依法取缔。
  3.涉嫌违反《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要移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管,尤其是对危险化学品企业、矿山尾矿库等安全生产问题进行整顿和查处。促使企业完善安全生产条件,以防止或减少因企业安全生产事故引发的环境污染。
  4.监察机关负责监督检查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依法行政、履行职责、执行国家环保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环保决定的情况。要依照《行政监察法》及有关规定,严格实行责任追究制。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在行政决策中出现重大失误,导致辖区或相邻区域环境受到严重污染或造成破坏的;对滥用职权、疏于监管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对环境违法行为查处不力,甚至包庇、纵容企业违法排污行为的;对群众反映强烈的环境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的,要都认真调查,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不仅要严肃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还要追究当地政府和职能部门领导人的责任;对涉嫌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5.各级发改委、经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行使各自职责时,凡涉嫌环境违法的案件应及时移送有关环境保护部门;需追究行政责任的,应将案件及时移送监察机关;涉嫌重大环境污染犯罪或者环境监管失职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将案件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四)挂牌督办,公开办案。
  1.要将群众反映强烈、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环境污染问题作为重点查处事项挂牌督办,桂林市(含十二县)挂牌督办的案件不少于4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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