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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桂林市2005年深入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3.对再次出现“十五小”、“新五小”和列入国家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产品目录的企业及污染连片反弹的地区,要追究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行政责任。
  4.对废弃危险化学品未做无害化处置的企业,一律责令立即整改。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
  (七)对钢铁、电解铝、水泥、电石、炼焦、铁合金、纺织印染等行业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有关规定的行为,按照国务院有关要求,逐一检查并落实整改措施,整改不到位的,要由当地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挂牌督办,并向社会公布。
  (八)在漓江(包括荔浦河、恭城河)、湘江(全州段、兴安段、灌江)、资江、桂江、洛清江范围内开展全面检查,对重点地区重点污染源特别是造纸、采(选)矿等行业排放水污染物超标的企业一律实行停产整治;对虽能达标排放、但污染物排放总量仍然较高的企业,实行技术改造,推行清洁生产,削减污染物排放量。
  各县人民政府可根据本方案,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细化工作目标并确定本县的整治重点。
  四、具体措施
  (一)成立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
  成立本次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组织市环保局、市发改委、市监察局、市经委、市工商局、市司法局、市安监局等七部门共同参加的联合执法行动。领导小组成员如下:(略)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具体组织实施本次环保专项行动。办公室设在市环境保护局,唐诚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赵家维、廖业桂副局长任副主任。
  (二)落实整治行动责任制,建立联席会议制度。
  为加强对环保专项行动的领导,做好各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由市政府定期召开联席会议,联席会议的组成单位为市环保局、市发改委、市监察局、市经委、市司法局、市工商局和市安监局。
  联席会议由潘建民副市长主持,市政府黄科宏副秘书长担任联络组组长,市环保局唐诚局长担任联络组副组长,日常联络工作由市环保局负责,各成员部门设立具体联络员。市环保局会同专项行动成员单位联合组成督查组,督促检查全市环保专项行动的落实情况,以确保令行禁止,政令畅通。坚持联席会议例会制度,在环保专项行动的每个阶段召开一次例会,并形成会议纪要,由各部门遵照执行。各县要成立相应机构和落实专项经费。各级政府在专项整治工作中实行责任制,重点在县级政府对辖区环境质量负责制和专项整治行动工作责任制,同时各职能部门也要实行行政责任制,明确各自的责任,把各项任务和措施落实到实处。各级政府要结合本辖区实际情况认真按照整治重点和具体要求进行全面清查,分析问题存在的主要原因,突出重点,提出环保专项行动中需要解决的重点问题,明确责任人、责任单位、解决时限,同时报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挂牌督办。
  (三)建立案件移交、移送制度。各部门要坚持依法行政,进一步完善、落实环境违法案件的移交、移送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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