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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桂林市2005年深入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三、具体要求
  (一)群众投诉两年未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污染问题,一律提请当地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挂牌督办,制定解决方案,明确时限、落实责任、逐一解决。
  (二)坚决纠正各级政府违反国家环保法律法规的错误做法。各级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对在招商引资、建立各类开发区等鼓励投资工作中下发的各类文件及导向性政策进行清理,检查是否存在限制行政执法部门监督检查、承诺企业包干缴纳排污费、违规不予处罚等违反国家环保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降低环保准入标准的政策措施。凡是与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及产业政策不相符的要立即纠正,对拒不纠正的,上级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应公开曝光,并追究有关政府领导的责任。
  (三)加大城市噪声污染治理力度。各级政府要把城市噪声污染综合整治作为为人民群众办实事的重要举措,统一协调环保、公安、城管、文化、工商等部门,对各类生产、建设、生活、娱乐及交通噪声进行全面监控,加大控制噪声污染的环境现场执法力度。
  (四)集中整治城市大气污染。各级政府要针对严重影响群众生产生活的扬尘、异味、餐饮业油烟等问题进行集中整治。对火电、水泥、冶炼、化工等大气污染物排放量大的行业进行严格监督检查,大气污染物排放超标的,严格按照《大气污染防治法》相关条款处罚。
  (五)各级政府要组织相关部门彻底清查辖区内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的划定情况和水质保护情况,清查影响饮用水源保护区水质的主要原因,重点检查向饮用水源保护区排放废水的各类排污企业和建设项目,清理一级保护区内的污水直排口。对于违反《水污染防治法》及其实施细则中禁止排放污染物规定的,要依法责令其停业、关闭或限期拆除;对于超标排放的,要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必须停业或关闭。同时,各地应建立和完善饮用水源保护区的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制定具体的应急措施,确保饮用水安全。
  (六)对在连续两年环保专项行动中,被查处的环境违法企业整治情况进行全面复查。
  1.继续查处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非法采矿点和沿河洗矿点,制定具体整治方案和措施,限期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乱采滥挖、破坏资源、污染环境和安全隐患等问题。
  2.对至今仍不能正常运行的污水处理厂,由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挂牌督办,限期解决。对管网不配套的,2005年8月以前必须制定具体方案,限期解决;对未按国家政策要求征收污水处理费或污水处理费被挤占、挪用的,2005年10月前必须纠正;对不正常运行污水处理设施导致超标排污的,依法征收超标排污费;所有污水处理厂应按要求安装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环保部门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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