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河池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池市经济适用住房开发与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失效]

  发改、建设、房产、国土资源、财政和物价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要合理用地、节约用地,采取政府行政划拨方式供应土地,并依法办理用地手续。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要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济适用住房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编制与经济适用住房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相适应的中长期用地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在中长期用地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中,经济适用住房用地的数量不得少于本市、县(市)、区商品住房建设用地的20%。在年度用地计划中还要明确经济适用住房用地的位置和地价。
  第六条 经市或县(市)、区人民政府同意,在办理了相关手续后,将出让的土地用于经济适用住房开发的,土地性质由出让转为划拨。
  第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规划设计要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执行。规划设计方案由市、县(市)、区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会同建设规划等部门在市场调查的基础上,采用招标方式确定。
  房改部门负责组织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项目的招投标,择优选择具备相应资质、资信、资本金、良好开发业绩和社会信誉的开发企业,并与其签订协议,明确各自在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开发建设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中标单位不得转包。
  第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只允许建设公寓式普通住宅,户型应以二、三类中小套型住房为主,单套套内建筑面积原则上控制在120m2以内,装修标准不得超过普通住宅的规定。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职工或城镇居民的住房面积控制标准按桂政办[1995]39号文件规定执行。城镇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面积控制标准按一般干部和职工标准执行。
  经济适用住房装修标准为:水泥地面、内墙双灰粉、铝框玻璃窗、木门、厨房和卫生间镶瓷砖墙裙、卫生间地板镶瓷砖(马赛克)、室内水、电(明线管)到位、外墙涂料(条瓷砖)。
  第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建设,要按照小区规划设计的要求与各种配套设施同步进行;凡配套设施达不到规划设计要求的,该项目不得通过验收。
  第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开发建设实行工程建设监理制度。开发建设单位要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对工程质量要全程跟踪监督。凡不符合国家强制性质量标准的开发项目,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实行验收制度。住房建设项目竣工时,要严格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对项目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由开发商到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对项目验收不合格的经济适用住房不得交付使用。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