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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池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池市经济适用住房开发与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池市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12月30日,实施日期:2009年12月30日)停止执行

河池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池市经济适用住房开发与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河政发[2005]34号)


各县(市)、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现将《河池市经济适用住房开发与管理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五年七月五日

  河池市经济适用住房开发与管理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发[2003]18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04]23号)精神,进一步规范我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加快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改善我市城镇中低收入家庭住房条件,促进国民经济发展,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第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是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住房。这类住房纳入政府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承担小区外基础设施建设、控制开发贷款利率、落实优惠政策等措施,切实降低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成本,以微利价格直接向中低收入家庭出售。
  第二条 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军队利用自用土地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实行属地化管理,经所属主管部门批准后,纳入当地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投资计划,实行统一管理。
  第三条 集资建房是经济适用住房的组成部分,市、县(市)、区要规范集资建设住房的管理,其建设标准、优惠政策、上市条件、供应对象审核等均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市、县(市)、区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负责本市、县(市)、区经济适用住房发展的指导、协调和制定相关政策。市、县(市)、区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拟订本市、县(市)、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发展规划、年度建设计划和具体实施方案,并对经济适用住房项目进行组织、管理和监督,负责对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销售等进行具体指导和协调。
  经济适用住房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按规定报自治区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后实施。经批准的经济适用住房年度建设计划要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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