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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严厉打击破坏盗窃和非法收购城乡公用设施及其废旧金属材料行为的通告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人出售或收购无合法来源的供电、电信通讯、有线电视、道路交通、路桥护栏与围杆、人孔盖(沙井盖)等城乡公用设施及其废旧金属材料的行为,或向无照从事废旧材料经营者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行为,应当积极向公安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举报。公安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从事废旧材料收购活动的企业、收购站(点),在收购中发现可疑人员、可疑物品以及公安机关通报寻找的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

  五、对下列违法行为,一经发现查实,由公安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规划、国土资源、市政管理等部门依法依规从严查处。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从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故意破坏、损毁或盗窃供电、电信通讯、有线电视、道路交通、路桥护栏与围杆、人孔盖(沙井盖)等城乡公用设施的;

  2、收购或窝藏盗窃得来的供电、电信通讯、有线电视、道路交通、路桥护栏与围杆、人孔盖(沙井盖)等城乡公用设施及其废旧金属材料的;

  3、从事供电、电信通讯、有线电视、道路交通、路桥护栏与围杆、人孔盖(沙井盖)等城乡公用设施及其废旧金属材料收购经营的企业、收购站(点),不按规定登记出售单位名称、经办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和物品的名称、数量、规格、新旧程度等以及未按月向当地公安派出所报送登记资料的;

  4、拒绝、阻碍行政执法部门正常执法活动的。

  (二)凡有非法收购供电、电信通讯、有线电视、道路交通、路桥护栏与围杆、人孔盖(沙井盖)等城乡公用设施及其废旧金属材料行为的企业、收购站(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一律吊销其营业执照,对无照经营的一律依法取缔。

  (三)凡非法占用土地、擅自改变建筑功能从事收购废旧材料经营活动的,由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依法予以从严处罚;凡属违法违规搭建的临时收购站点,由市政管理部门牵头依法依规予以拆除。

  (四)个人流动销售城乡公用设施及其废旧金属材料和非法占用公共场所摆摊设点收购、堆放废旧材料的,由公安、工商行政管理、建设等部门依法予以从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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