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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严厉打击破坏盗窃和非法收购城乡公用设施及其废旧金属材料行为的通告

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严厉打击破坏盗窃和非法收购城乡公用设施及其废旧金属材料行为的通告
(玉政发[2005]30号)


  近年来,各种破坏、盗窃和非法收购城乡公用设施及其废旧金属材料的违法行为已对我市城乡建设管理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了严重威胁。为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公安部《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16号),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所有持照从事废旧材料收购活动的企业、收购站(点)应立即进行自查清理,停止非法收购城乡公用设施及其废旧金属材料,并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3天内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报送清理结果;无照或超经营范围的企业、收购站(点)不得从事废旧材料收购经营活动,否则,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二、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下列经营活动:

  (一)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超经营范围从事废旧材料收购活动的;

  (二)收购无合法来源证明的供电、电信通讯、有线电视、道路交通、路桥护栏与围杆、人孔盖(沙井盖)等城乡公用设施及其废旧金属材料的;

  (三)向无照从事废旧材料收购活动的非法经营者提供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

  (四)向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超经营范围的经营出售供电、电信通讯、有线电视、道路交通、路桥护栏与围杆、人孔盖(沙井盖)等城乡公用设施及其废旧金属材料的。

  三、具有合法经营资质的废旧金属收购企业,在收购涉及供电、电信通讯、有线电视、道路交通、路桥护栏与围杆、人孔盖(沙井盖)等城乡公用设施及其废旧金属材料时,必须如实登记向其售卖上述城乡公用设施及其废旧金属材料的单位名称和经办人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以及物品的名称、数量、规格、新旧程度等,以备查验,并按月向当地公安派出所报送登记资料。凡出售供电、电信通讯、有线电视、道路交通、路桥护栏与围杆、人孔盖(沙井盖)等城乡公用设施及其废旧金属材料的企业、事业单位需持有单位出具的证明,个人需持有社区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和本人的居民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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