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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大病(慢性病)管理试行办法》、《南宁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以及用药范围管理试行办法》等三个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配套文件的通知[失效]

  1.各种科研性、临床验证性的诊疗项目。
  2.各种不育(孕)症、性功能障碍的诊疗项目。
  第三条 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是指由定点医疗机构提供的,参保居民在接受诊断、治疗和护理过程中必需的生活服务设施。
  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费用主要包括住院床位费及门(急)诊留观床位费。对已包含在住院床位费或门(急)诊留观床位费中的日常生活用品,院内运输用品和水、电等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另行支付,定点医疗机构也不得再向参保居民单独收费。
  第四条 根据南宁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水平,住院床位费和门(急)诊留观床位费的最高支付标准为10元/床日,低于10元的,按实际发生额予以结算。
  第五条 定点医疗机构要公开床位收费标准和基本医疗保险床位费支付标准,在安排病房或门(急)诊留观床位时,应将所安排的床位收费标准告知参保居民或家属。参保居民可以根据定点医疗机构的建议,自主选择不同档次的病房或门(急)诊留观床位。由于床位紧张或其他原因,定点医疗机构必须把参保居民安排在超标准病房时,应首先征得参保居民或家属的同意。
  第六条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生活服务项目和服务设施费用,主要包括:
  (一)就(转)诊交通费、急救车费;
  (二)空调费、电视费、电话费、食品保温箱费、电炉费、电冰箱费及损坏公物赔偿费;
  (三)陪护费、护工费、洗理费、门诊煎药费;
  (四)膳食费,宣传教育费;
  (五)文娱活动费以及其他特需生活服务费用;
  (六)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其他不予支付生活服务项目和服务设施费用。
  第七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2005年版)(以下简称《药品目录》)执行,在国家、自治区相关药品目录出台后,从其规定。
  第八条 使用《药品目录》以外的药品所发生的费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第九条 劳动保障部门实行对定点医疗机构基本医疗保险的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以及用药范围的审核管理;定点医疗机构新增的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项目须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药品目录》的调整修改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南宁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定点医疗机构医疗费用偿付结算办法 

  为了规范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家庭账户列支医疗费用的偿付行为,根据《南宁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南府发〔2007〕101号)的规定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偿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用的范围和内容

  (一)符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等范围和标准的参保人员家庭账户开支的门诊医疗费用。

  (二)符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大病病种的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等范围和标准,统筹基金开支的医疗费用。

  (三)符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服务设施等范围和标准的参保人员住院统筹基金开支的医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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