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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大病(慢性病)管理试行办法》、《南宁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以及用药范围管理试行办法》等三个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配套文件的通知[失效]

  二、申请办法:
  (一)参保居民在社区定点服务机构申请并填写门诊大病(慢性病)审批表。
  (二)备齐以下材料(均要由医院专科医生签名确认):
  1.医院疾病诊断证明书;
  2.患者近期有关病史的小结性资料(包括习惯用药及用量)或复印件;
  3.有关临床化验单和/或辅助检查单。
  三、审批程序:
  (一)社区定点服务机构将(二)第2点所规定的资料送交到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
  (二)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组织门诊大病(慢性病)鉴定专家进行鉴定。
  (三)通知鉴定结果:
  1.确认大病(慢性病)病种,发给相应门诊大病(慢性病)卡。
  2.材料不全,补充所缺材料后,转下一次鉴定。
  3.不符合标准,不予确认,退回材料(终结)。
  四、医疗费用支付办法:
  (一)在治疗卡上规定的医院就诊取药,使用加盖有“门诊大病(慢性病)专用”章的处方和病历。
  (二)门诊大病(慢性病)治疗医疗费支付实行在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下单病种年度内限额支付。参保居民在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所发生符合门诊大病(慢性病)的诊疗费用,在病种支付限额内,个人先自负30%,其余由统筹基金支付,超过限额的部分则完全由个人自负。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每年将大病(慢性病)门诊治疗应由统筹基金支付的经费分二次拨付给定点医疗机构。

  南宁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
  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以及
  用药范围管理试行办法

  为保障城镇居民基本医疗,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支出管理,根据《南宁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南府发〔2007〕101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是指符合以下条件的各种医疗技术劳务项目和采用医疗仪器、设备与医用材料进行的诊断、治疗项目:
  (一)临床诊疗必需、安全有效、费用适宜的诊疗项目;
  (二)由物价部门制定了收费标准的诊疗项目;
  (三)由定点医疗机构为参保居民提供的医疗服务范围内的诊疗项目。
  第二条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费用的诊疗项目范围
  (一)服务项目类
  1.挂号费、院外会诊费、病历工本费等。
  2.出诊费、检查治疗加急费、点名手术附加费、优质优价费、自请特别护士等特需医疗服务费。
  (二)非疾病治疗项目类
  1.各种美容、健美项目以及非功能性整容、矫形手术等。
  2.各种减肥、增胖、增高项目。
  3.各种健康体检。
  4.各种预防、保健性的诊疗项目。
  5.各种医疗咨询、医疗鉴定。
  (三)诊疗设备及医用材料类
  1.应用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装置(pet)、电子束ct、眼科准分子激光治疗仪等大型医疗设备进行的检查、治疗项目。x-刀、γ-刀、超声聚焦刀、亚氦刀、单光子发射电子计算机扫描装置(spect)等大型医疗设备进行的检查、治疗项目。
  2.眼镜、义齿、义眼、义肢、助听器等康复性器具。
  3.各种自用的保健、按摩、检查和治疗器械。
  (四)治疗项目类
  1.各类器官或组织移植的器官源或组织源。
  2.除肾脏、心脏瓣膜、角膜、皮肤、血管、骨、骨髓移植外的其他器官或组织移植。
  3.近视眼矫形术。
  4.气功疗法、音乐疗法、保健性的营养疗法、磁疗、理疗(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除外)等辅助性治疗项目。
  (五)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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