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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大病(慢性病)管理试行办法》、《南宁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以及用药范围管理试行办法》等三个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配套文件的通知[失效]

  11 甲亢 800元/人
  12 系统性红斑狼疮 1000元/人
  13 脑卒中后遗症 1000元/人
  14 慢性肝炎治疗巩固期 800元/人
  15 银屑病 800元/人

  五、参保居民持卡在指定的卫生医疗机构每次就诊所发生的医疗费,个人自付30%,其余的由统筹基金支付,年内超过门诊大病统筹限额支付标准的,不再支付。
  六、参保居民在门诊大病(慢性病)治疗期间,诊治医生要统一使用加盖有“门诊大病(慢性病)专用章”的复式处方,不得和治疗其他疾病的药物相混淆。
  七、门诊大病(慢性病)审批通过后,有效期限自发卡之日起一年内有效,当年定点医疗机构不能更换。
  八、以下情形统筹基金不予结算:
  未办转院手续在上级医院门诊发生的医疗费;不属于《门诊大病(慢性病)的诊断标准和用药范围》的诊疗项目及药品费用。
  年度内超过支付标准以上的医疗费。
  附件:1.门诊大病(慢性病)的诊断标准和用药范围
  2.南宁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大病(慢性病)申报审批程序

  附件1:
  门诊大病(慢性病)的诊断标准和用药范围

  一、门诊大病(慢性病)的诊治必须按以下标准进行,使用所报批的大病(慢性病)病种范围外的药品费和诊疗费均不能进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
  二、门诊处方药量不超过7天量。
  三、南宁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所规定的门诊大病(慢性病)有以下15种:冠心病、糖尿病、各种恶性肿瘤、慢性阻塞性肺气肿、严重高血压(二级以上高危组)、帕金森氏综合征、肝硬化(失代偿期)、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慢性充血性心衰、器官移植后抗排斥免疫调节剂治疗、甲亢、系统性红斑狼疮、脑卒中后遗症、慢性肝炎治疗巩固期、银屑病。
  (一)冠心病:
  〔诊断标准〕
  1.临床表现发作性胸痛或有既往病史;
  2.心电图检查阳性;
  3.运动负荷试验,符合阳性诊断标准;
  4.选择性冠状动脉造影阳性;
  5.动态心电图检查阳性。
  〔主附资料〕
  1.近期病历资料;
  2.心电图报告单;
  3.x线检查报告单。
  〔用药范围〕
  a.西药:
  1.防治心绞痛药:
  硝酸甘油、硝酸异山梨酯、硝苯地平、盐酸地尔硫卓、曲美他嗪、单硝酸异山梨酯;
  2.降血脂药:
  非诺贝特、氟伐他汀、洛伐他汀、普伐他汀、辛伐他汀、普罗布考、阿托伐他汀钙;
  3.其它:
  阿司匹林、酒石酸美托洛尔、盐酸胺碘酮、硝苯地平、卡托普利、福辛普利钠、培哚普利、马来酸依那普利、氨氯地平、华法林、氯沙坦钾/氢氯噻嗪、胺碘酮、比索洛尔、贝那普利、氯吡格雷、索他洛尔、低分子肝素、厄贝沙坦。
  b.中成药:
  速效救心丸、通心络胶囊、心宝丸、复方丹参滴丸、复方丹参注射液、血府逐瘀口服液、冠心丹参片、地奥心血康胶囊、冠心苏合丸、灯盏花素片、脉络宁注射液、血栓心脉宁胶囊、血栓通注射液、精制红花注射液、血脂康胶囊、三七皂苷注射剂、生脉注射液、香丹注射液、血府逐瘀丸、丹参注射液、三七皂苷口服制剂、疏血通注射液、脑脉泰胶囊。
  c.中药方剂:辩证论治,中药饮片。
  (二)糖尿病:
  〔诊断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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