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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大病(慢性病)管理试行办法》、《南宁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以及用药范围管理试行办法》等三个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配套文件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5月23日,实施日期:2011年5月23日)废止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大病(慢性病)管理试行办法》等三个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配套文件的通知
(南府办〔2007〕257号 2007年9月29日)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市属各企事业单位:
  《南宁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大病(慢性病)管理试行办法》、《南宁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以及用药范围管理试行办法》、《南宁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疗费用偿付结算办法》等3个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配套文件,已经市人民政府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宁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大病(慢性病)管理试行办法

  依据《南宁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南府发〔2007〕101号)的有关规定,为保障参保居民门诊大病(慢性病)患者的基本医疗,在我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开设大病(慢性病)治疗门诊,实行定点医疗,定用药范围、定诊疗项目的管理;参保居民发生符合门诊大病(慢性病)病种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实行年度内单病种统筹基金限额支付。制定办法如下:
  一、门诊大病(慢性病)病种包括:
  冠心病、严重糖尿病、各种恶性肿瘤、慢性阻塞性肺气肿、严重高血压(二级以上高危组)、帕金森氏综合征、肝硬化(失代偿期)、慢性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慢性充血性心衰、器官移植后抗排斥免疫调节剂治疗、甲亢、系统性红斑狼疮、脑卒中后遗症、慢性肝炎治疗巩固期、银屑病。
  二、参保居民因患有上述病种需门诊治疗的,原则上在指定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诊,并按《门诊大病(慢性病)的诊断标准和用药范围》(见附件一)有关规定使用诊疗项目、药品,因条件限制,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不能开展的部分诊疗项目,由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转上级定点医疗机构。
  三、患有以上门诊大病(慢性病)的参保居民,由本人向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南宁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门诊大病(慢性病)申报审批表》,附二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结果、相关检查报告单及近期个人病史资料,经由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审核,报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定,发给《南宁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大病(慢性病)治疗卡》。

  四、符合门诊大病(慢性病)的医疗费用在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内实行单病种年度内限额支付,按下表执行:
  门诊大病(慢性病)病种和统筹基金限额支付标准

  病名统筹基金限额支付标准(年度)

  1 冠心病 800元/人
  2 糖尿病 800元/人
  3 各种恶性肿瘤 2500元/人
  4 慢性阻塞性肺气肿 800元/人
  5 高血压病(ⅱ期以上) 800元/人
  6 帕金森氏综合征 1000元/人
  7 肝硬化 1000元/人
  8 慢性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 2500元/人
  9 慢性充血性心衰 1000元/人
  10 器官移植后抗排斥免疫调节剂治疗 2500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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