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拍卖出让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拍卖方案;
(二)发布拍卖公告;
(三)竞争人报名参加竞买,领取有关文件;
(四)按规定对竞争人进行资质预审,符合竞争申请人资质条件的,通知其领取统一编号的应价牌,并由竞争人支付履约保证金;
(五)组织现场踏勘和答疑;
(六)召开拍卖会。拍卖会按以下步骤进行:
1.竞买人出示应价牌,拍卖主持人点算竞买人;
2.拍卖主持人介绍拟拍卖采矿权的位置、范围、面积、储量、采矿权有效期限和其他有关事项;
3.拍卖主持人宣布起叫价和第一次应价后增价规则及增价幅度,没有低价的应当明确提示;
4.拍卖主持人报出起叫价;
5.竞买人举牌应价或者报价;
6.拍卖主持人确认该应价后继续竞价;
7.主持人连续三次宣布同一应价而没有再应价的,主持人落槌表示拍卖成交;
8.主持人宣布最高应价者为竞得人;
9.现场拍卖公证。
(七)签订成交确认书和出让合同;
(八)依法办理采矿登记,领取采矿许可证。
第二十三条 拍卖出让采矿权竞买人不足三人或者竞买人的最高应价未达到保留底价时,主持人应当终止拍卖。
拍卖主持人在拍卖中可以根据竞买人竞价情况调整拍卖增价幅度。
第二十四条 拍卖人在进行拍卖时,应当制作拍卖笔录。拍卖笔录应当由拍卖主持人、记录入签名;拍卖成交的,还必须由买受人签名。
第二十五条 挂牌出让依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制定挂牌出让方案;
(二)发布挂牌出让公告;
(三)竞买人报名参加竞价,提交竞买申请资料,领取有关文件;
(四)按规定对竞争进行资质预审,符合竞争申请人资质条件的,通知其支付履约保证金;
(五)组织现场踏勘和答疑;
(六)挂牌。挂牌按以下步骤进行:
1.公布挂牌拟出让采矿权概况和竞价规则。出让人将挂牌出让采矿权的位置、范围、面积、储量、拟设采矿权有效期限、起始价、增价规则、增价幅度等,在挂牌公告规定的交易场所挂牌公布;
2.竞买人填写报价单报价;
3.出让人确认该报价后,更新显示挂牌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