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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百色市采矿权有偿出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四条 有偿出让采矿权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采矿权有偿出让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照《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规定的权限进行。
  第六条 出让采矿权范围可以是国家出资勘查并已探明的矿产地、矿业权已灭失的矿产地和其他矿业权空白地。
  对无须进行风险勘查即可开采的露天矿产及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上矿产资源,可以直接设置采矿权,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或协议有偿出让。
  第七条 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和实际情况,可以在其采矿权审批权限内委托下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进行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受委托的机关应将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案报委托机关审核批准。
  受委托的机关不得再行委托。
  第八条 出让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组织评标能力、组织拍卖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拍卖、挂牌等事宜:
  出让人有权自行选择有资格的中介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拍卖、挂牌等事宜。
  第九条 有偿出让采矿权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国家产业政策和矿产资源总体规划以及市场供需情况,科学合理设置采矿权。对新设置出让的采矿权要求必须达到矿产资源总体规划规定的最低生产规模。
  第十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采矿权:
  (一)国家出资勘查并已探明可供开采的矿产地;
  (二)采矿权灭失的矿产地;
  (三)探矿权灭失可供开采的矿产地;
  (四)无须进行风险勘查即可开采的露天开采矿产及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矿产资源矿产地。
  第十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用协议出让方式有偿出让采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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