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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百色市采矿权有偿出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百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百色市采矿权有偿出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04年7月19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现将《百色市采矿权有偿出让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百色市采矿权有偿出让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采矿权有偿出让行为,优化矿产资源配置,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采矿权有偿出让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和《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试行)》(国土资发[2003]197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百色市所辖的县(区)范围内有偿出让采矿权均适用本办法。市人民政府及其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规定可以采取批准申请方式出让采矿权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采矿权有偿出让包括以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出让四种方式。
  本办法所称采矿权招标,是指主管部门发布招标公告,邀请特定或者不特定的投标人参加投标,根据投标结果确定采矿权中标人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采矿权拍卖,是指主管部门发布拍卖公告,由竞买人在指定的时间、地点进行公开竞价,根据出价结果确定采矿权竞得人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采矿权挂牌,是指主管部门发布挂牌公告,在挂牌公告规定的期限和场所接受竞买人的报价申请并更新挂牌价格,根据挂牌期限截止时的出价结果确定采矿权竞得人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的采矿权协议,是指对拟出让采矿权价款进行评估后,由采矿权出让人与采矿权申请人经过协商,将采矿权有偿出让给申请人的行为。
  出让采矿权的登记管理机关统称出让人。
  参加招标的投标人、参加竞购拍卖的竞买人和参加其他竞争方式出让的竞买人,统称竞争人。
  竞争人必须符合规定的资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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