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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林市工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九条 申报程序:
  (一)经委(或经贸局)、工业大会战办公室每年一月初编制并发布当地政府年度工业发展计划指南。
  (二)企业按照《指南》的要求,向同级经委(或经贸局)、工业大会战办公室申报项目。
  (三)经委(或经贸局)、工业大会战办公室对项目进行初审后,提出候选项目。
  (四)经委(或经贸局)、工业大会战办公室、财政局共同组织专家对候选项目进行评审并排序,将符合条件的纳入项目库。
  (五)对进入项目库的项目,财政局、经委(或经贸局)、工业大会战办公室按项目年度排序情况,经综合平衡并报同级政府同意后共同下达项目贴补资金使用计划。
  第十条 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由财政部门根据项目进度由财政直接支付。

四、监督检查与绩效考评

  第十一条 建立项目跟踪检查制度。项目单位应于每季终了10日内向同级经委(或经贸局)、工业大会战办公室、财政局报送项目进度报告。报告内容包括:项目总体进展情况、资金筹措与使用情况、项目组织与管理情况。
  第十二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单位要及时组织验收总结。并将项目完成情况报送同级经委(或经贸局)、工业大会战办公室、财政局,重大项目由经委(或经贸局)、工业大会战办公室会同财政局组织有关部门、专家进行验收。
  第十三条 项目单位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财政局及经委(或经贸局)、工业大会战办公室如发现企业自筹及其他资金未按时到位的,应停止拨付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的补助;对弄虚作假骗取、挪用、挤占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等行为的,要视具体情况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由财政部门收回已拨付资金,并取消该单位今后年度使用这项资金的资格。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项目单位要自觉接受财政、审计机关对资金使用

五、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经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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