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林市工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市政府各委办局:
《玉林市工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00四年五月二十日
玉林市工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开展“振兴工业、服务工业”大会战的决定》 (玉发[2003]32号)精神,进一步加大财政对工业发展的支持力度,市政府决定设立工业发展专项资金。为加强和规范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纳入本办法管理的工业发展专项资金是指根据玉发[2003]32号文件的要求,由财政预算按当年地方一般预算收入(不含国有资产经营收益收入)1%的比例安排、企业国有资产经营收益和向上级争取的技改贴息等用于支持工业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根据现行财政管理体制,按“分灶吃饭,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同级财政安排的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由同级财政管理,用于支持同级的工业发展建设。
第四条 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要遵循公开透明、突出重点、定向使用、科学管理、加强监督、讲求效益的原则。
二、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条件
第五条 使用范围:
(一)工业企业重大技术改造项目、技术创新项目的贷款贴息补助。
(二)新上工业项目的前期工作经费和项目贷款贴息补助。
(三)工业企业重大重组项目资金补助。
(四)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注册资本金的投入。
(五)工业大会战责任目标考核的奖励。
(六)工业大会战指挥部日常工作经费。
第六条 使用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