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依法执行教师资格制度,全面推行教师聘任制。要按照《
教师资格条例》及自治区的有关规定,严格掌握教师资格认定条件,严禁聘用不具备教师资格的人员担任教师。拓宽教师来源渠道,逐步提高新聘教师的学历层次。鼓励非师范院校毕业生和城市、发达地区高校毕业生到农村任教。教师聘任实行按编制定岗定员、公开招聘、平等竞争、择优聘任、科学考核、合同管理。凡在编制内正式聘用的教师,依法享受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教师待遇。市、县(市)区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办法,指导做好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定岗、定员和分流工作。积极探索建立教师资格定期考核考试制度。要将师德修养和教育教学工作实绩作为选聘教师和确定教师专业技术职务的主要依据。坚持依法从严治教,加强教师队伍管理,对严重违反教师职业道德、严重失职的人员,坚决清除出教师队伍。
(三)严格掌握中小学校长任职条件,积极推行校长聘任制。农村中小学校长必须具备良好的思想政治道德素质、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和较高的业务水平。校长应具有中级以上教师职务,一般应有5年以上教育教学工作经历。坚持把公开选拔、平等竞争、择优聘任作为选拔任用校长的主要方式。切实扩大民主,保障教职工对校长选拔任用工作的参与和监督,并努力提高社区和学生家长的参与程度,形成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用人环境,促进优秀校长脱颖而出。校长实行任期制,对考核不合格或严重失职、渎职者,应及时予以解聘或撤职。
(四)积极引导鼓励教师和其他具备教师资格的人员到乡村中小学任教。努力改善农村地区尤其是边远山区、贫困地区教师的工资、住房、医疗等福利待遇,稳定教师队伍。通过教师职务聘任促进城镇教师到农村缺编学校任教,促进骨干教师到薄弱学校任教。建立城镇中小学教师到乡村任教服务期制度。城镇中小学教师晋升高级教师职务,应有在乡村中小学任教一年以上的经历。适当提高乡村中小学中、高级教师职务岗位比例,为乡村中小学教师晋升中、高级职务和鼓励城镇中小学教师到乡村任教创造条件。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建立区域内城乡“校对校”教师定期交流制度。合理配置教师资源,加强对薄弱学校和农村学校的扶持力度,促进教师在城乡之间、学校之间的交流。
(五)积极、稳妥地解决代课教师问题。各县(市)区要制定切实可行的解决现有代课教师的计划方案。要在保证农村中小学正常教学秩序的前提下,有计划地逐步清退现有的代课教师。鼓励具备教师资格的代课教师参加向社会公开招聘录用教师考试,逐步优化中小学教师队伍。
(六)加强农村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和校长培训工作,完善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制度。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积极创造条件,提供学习机会,鼓励教师参加培训和进修,促进教师树立终身学习理念,成为推动建立学习型社会和终身学习的示范和向导。市、县要以构建挂靠高等师范院校为技术支撑,以县级教师进修学校为纽带,学历教育与非学历教育相沟通,常规教育与现代远程教育相结合的开放灵活的现代教师教育体系,为农村中小学教师学历提高和继续教育提供支持服务。市、县各级财政要加大对师洲工作的投入,配合教育行政部门组织中小学教师开展以新课程、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和职业道德为重点的全员培训、骨干教师培训和学历提高培训。争取到2007年,全市中小学专任教师每人至少接受一次高质量的集中培训,学历都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而且全市60%的小学教师具有专科学历,50%的初中教师具有本科学历,15%的高中教师具有研究生学历。进一步抓好农村中小学校长任职资格培训和定期提高培训,切实提高全体中小学校长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全面实施素质教育的能力和水平,努力造就一支富有创新精神,依法治校,以德治校,廉洁自律的农村中小学校长队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