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全面落实“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政府负责、分级管理、以县为主”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县级政府要切实担负起对本地教育发展规划、经费安排使用、校长和教师人事等方面进行统筹管理的责任。县级政府要增加对义务教育的投入,将农村义务教育经费全额纳入预算,依法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委会专题报告,并接受其监督和检查。教育、财政、计划、人事等部门分工负责,加强管理。乡镇政府要积极筹措资金,改善农村中小学办学条件。
(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认真落实中央关于新增教育经费主要用于农村的要求。农村税费改革后,要严格贯彻执行自治区人民政府桂政办发[2003]212号文件的精神,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补助资金中,除已下达的农村中小学教师工资转移支付补助资金须按原规定用于确保农村中小学教师工资发放外,其余转移支付补助资金用于农村中小学教育经费的比例应高于65%,其中用于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的部分不得低10%。同时,不能因此而减少或抵顶正常的年度教育经费预算拨款。各县(市)区要依法保证教育经费的“三个增长”,确保农村税费改革后农村义务教育投入不低于改革前的总体水平,并逐年有所增长。在确保农村义务教育投入的同时,也要适当增加对职业教育、农民培训和扫盲教育的经费投入。
(三)建立和完善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工资发放保障机制。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工资由县级人民政府集中管理。县级财政要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核定的教职工编制和国家、自治区统一规定的工资项目和标准,将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工资全额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实行财政统一发放。凡在编制内聘用的教师均实行同工同酬。安排使用中央下达的教师工资性转移支付资金,市级不留用,全部补助到县,主要补助经过努力仍有困难的县用于教职工工资发放,在年初将资金指标下达到县。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清理历年拖欠的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工资,并要根据财力状况逐年补发。坚决杜绝发生新的欠发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工资现象。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将对发生新欠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工资的情况予以通报。
(四)确保农村义务教育公用经费正常需要。各县级财政要严格按照自治区制定的公用经费标准,合理制定并足额核拨当地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公用经费标准要根据农村义务教育发展的需要和财政能力逐年提高。农村中小学按规定收取的杂费,要全额用于学校公用经费开支,不得用于发放教职工工资、津贴、福利和基建支出,不得用于抵顶财政拨款和平衡财政预算,不得从中提取任何性质的调剂基金。各县(市)区要一律停止执行中小学收费上调行政调剂资金的做法。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规定和控制进校书籍、报刊,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挤占或挪用学校公用经费。同时,要加大治理教育乱收费力度,对违反规定乱收费和挪用挤占中小学经费的行为要严肃查处。
六、推进农村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大力提高教师队伍素质
(一)加强农村中小学编制管理。要严格执行国家颁布的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和自治区下发的《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实施办法》,抓紧落实编制核定工作。在核定编制时,应充分考虑农村中小学、边远山区地域广、生源分散、教学点较多等特点,保证这些地区教学编制的基本需求。加强编制管理,必须坚决清理并归还被非教育单位占用的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对各类在编不在岗的人员要限期与所在学校脱离关系。鼓励教师到缺编的农村学校任教。建立年度编制报告制度和定期调整编制制度。要优化教师队伍结构,大力压缩非教学人员,使教职工的结构比例严格控制在规定范围。有关部门要抓紧制定和实施职业学校参照执行的学校教职工编制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