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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玉林市农村初级卫生保健实施意见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门要加强城镇、农村环境的监测和监管,加强对饮用水源的水质保护,严格监控有毒有害物质的排放,提高农村环境卫生质量。
  水利部门在改善人畜饮水条件的同时,要加强对水源的监测,确保农民饮用水达到国家卫生标准。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逐步把农民健康保障纳入社会保险范畴统一管理。并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健康保障方法的试点工作。
  建设部门要把开展初保与加快农村小城镇建设结合起来,将农村卫生服务设施纳入小城镇建设规划,指导农民对新建住宅卫生厕所的配套建设。
  民政部门要在贫困地区和特困人群中协调建立医疗救助制度,支持贫困地区的医疗预防保健工作。
  人事部门要制定乡镇卫生院人事制度改革等政策。
  教育部门要培养更多的农村卫生人才,抓好中、小学生的健康教育工作,组织实施农村学校的改水改厕工作。
  文化、广播电视部门要将“农民健康教育行动”工作纳入本部门的工作规划中,充分利用新闻媒介,普及卫生科学知识,倡导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
  药品监督部门要加强对药品经营的监督管理,严厉打击非法交易和制售假劣药品的行为,保障农民用药安全。
  扶贫部门每年要安排一定的扶贫资金,用于帮助贫困地区解决乡、村卫生基础设施、饮水工程和沼气池建设。
  公安、粮食、供销等部门应按照各自的职责,落实有关措施,支持做好初保工作。
  五、管理与评估
  (一)分级管理
  1、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实施意见,负责组织全市初保工作的实施和监督评估工作。
  2、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根据《玉林市农村初级卫生保健实施意见》,结合实际,制定本辖区的初保实施方案,并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评估工作。县级初保办公室负责收集初保工作的有关信息和资料,每年将有关情况分别上报自治区和市初保办公室。
  3、乡(镇)人民政府要根据县(市)区的初保实施方案制定本辖区的初保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乡(镇)卫生院要负责初保各项具体业务的管理和初保信息的报送等工作。
  (二)分步实施和分期达标
  第一阶段:2004-2005年,为初保规划实施试点阶段。我市以玉州区、容县作为试点单位,先行启动初保工作。
  第二阶段:2006年,为初保全面实施阶段。到2006年底所有县(市)区启动初保工作。
  第三阶段:2007-2010年,为初保评估阶段。以县为单位,到2007年有30%;2008年有80%;2009年100%的县(市)区初保达标,并接受自治区的评估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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