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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林市离休人员、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医疗费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七条 医疗费用支付范围
  离休人员、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的医疗费用支付范围按广西壮族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等有关规定执行,超出上述范围的医疗费用,由个人自付。但由于情况特殊,属于下列情况的可按照下列办法执行。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超《药品目录》的药品费用、血液和血液制品费用,经审核确属治疗必须的,先由患者或家属垫支,治疗终结一个月内。凭本人病历、住院费用明细清单(属急诊抢救的,凭抢救处方复印件)、收费收据、疾病证明书或病危通知书、医疗证、ic卡到市医保中心办理报销手续。
  1、各种恶性肿瘤治疗所必须的药品费用;
  2、急救、抢救期间发生的药品费用;
  3、因病住院治疗而不能生还的,其最后一次住院发生的药品费用。
  上述所指药品费用不包含下列范围:
  1、主要起营养滋补作用的药品;
  2、部分可以入药的动物及动物脏器,干(水)果类;
  3、用中药材和中药饮片泡制的各类酒制剂;
  4、各类药品中的果味制剂、口服泡腾剂。
  第八条 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管理
  因病情需要实施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由主治医生提出建议,住院患者填写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审批表,经医疗机构医务科审核,报市医保中心审批后方可实施。否则,所发生的费用由医疗机构或住院患者负担(抢救等特殊情况例外)。
  第九条 各定点医疗机构应加强对离休人员、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医疗工作的管理,提高医疗服务质量。有条件的定点医疗机构应当设立离休人员、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挂号、结算、取药专用窗口和专门诊室,保证离休人员、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正常的医疗需求。
  第十条 离休人员、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应严格执行市医保中心和定点医疗机构在医疗管理方面的各项制度。
  第十一条 中直、区直单位离休人员、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的医疗费用可委托市医保中心代管,不纳入市直离休人员、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医疗费统筹范围,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市医保中心与原单位按实际发生数结算。
  第十二条 本办法实施后,玉政办[2000]97号玉政发[2003]24号文自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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