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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林市离休人员、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医疗费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五、破产、停产、倒闭、出售的企事业单位,从单位土地使用出让所得或从单位清理维护费、单位拍卖或出售所得的资金中,按统筹标准一次性向市医保中心缴纳10年离休人员、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医疗统筹费。
  六、单位缴纳离休人员、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医疗统筹费确实有困难的,由单位向其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主管部门统筹解决;如解决不了,由其主管部门向政府申请,经政府批准后,财政部门给予解决。
  第四条 资金的使用及管理
  一、离休人员、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医疗费实行社会统筹,统一管理,原医疗待遇不变,由市医保中心负责具体经办工作。
  二、离休人员、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医疗统筹费划分为ic卡账户资金和统筹资金。ic卡账户资金按“定额基数、节余归己、超支实报”的办法结算,由市医保中心直接划入ic卡账户。ic卡账户基数为:享受副厅级以上医疗待遇的离休人员每人每年5000元;其他离休人员每人每年4000元;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每人每年4000元。异地居住的离休人员、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ic卡账户资金按上述标准相应划入。ic卡账户配置后的资金余额为离休人员、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医疗统筹资金。
  三、离休人员、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患病时无论在门诊就医或住院治疗首先使用ic卡账户资金,ic卡账户资金用完后直接进入统筹资金。
  四、年度内ic卡账户资金如有节余,节余资金全部归己,当年结算。
  五、符合规定范围的离休人员、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住院医疗费和门诊医疗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记帐,市医保中心定期与医疗机构结算。
  六、市医保中心在国有商业银行设立离休人员、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医疗统筹费专户,实行单独列账管理,专款专用。其收支情况接受同级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五条 住院床位费标准
  享受副厅级以上医疗待遇的离休人员、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不论在市内或省区级定点医院住院,每天40元:其他人员,在市内定点医院住院,每天15元,在省区级定点医院住院,每天20元。低于上述标准的按实际费用计算。
  第六条 转诊转院及异地居住管理
  一、离休人员、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因病情需要转省区级医疗机构治疗的,由住院医院出具证明,报市医保中心审批。未经批准擅自转院的,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个人自理。
  二、离休人员、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外出探亲、异地安置等在外地发生的医疗费用,由本人先垫付,住院患者在入院3天内须通知市医保中心。治疗终结后凭出院病历、医疗费用清单(门诊凭处方或病历等)及有效发票一个月内到市医保中心按规定审核报销。报销费用首先冲减ic卡账户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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