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林市离休人员、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医疗费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市政府各委办局:
《玉林市离休人员、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医疗费用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二届人民政府第十六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00四年三月三十日
玉林市离休人员、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医疗费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离休人员、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的身体健康,妥善解决其医疗待遇问题,根据中共中央关于离休干部政治、生活待遇的有关规定以及《
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精神,结合我市的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玉林市直所属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企业(以下简称“单位”)的离休人员、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
第三条 资金的筹集
一、市直离休人员、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医疗统筹费按照“以支定收”的原则筹集,每年的统筹标准按上年度玉林市直离休人员、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实际发生的平均医疗费用并适当考虑增长因素确定(2003年按每人每年8000元统筹)。
二、单位按统筹标准于每年1月30日前,一次性缴纳本年度离休人员、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医疗统筹费。所筹集的资金单独列帐管理,专款专用,年度结算超支部分由财政帮助解决。
三、属于财政全额拨款单位的离休人员、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医疗统筹费,由市财政直接划拨到玉林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医保中心”)。不属于财政补助的其他单位离休人员、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医疗统筹费由其单位向市医保中心缴纳。
四、企事业单位在进行租赁、承包、合资、兼并联合、股份制、股份合作制等形式改制过程中,要将离休人员、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医疗统筹费的条款明确纳入改制文件,明确责任,承担离休人员、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医疗费,并按标准及时足额向市医保中心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