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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玉林市市政设施管理办法的通知

  (一)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符合城市规划要求;

  (二)符合城市排水设施的有关规定要求,工程质量达到规定等级。

  移交时应提供有关设计和竣工图纸、文件、技术资料,经市政设施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办理移交手续。

第五章 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

  第二十九条 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范围内禁止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迁移、拆除、改动道路照明设施;

  (二)擅自接用、切断道路照明设施电源;

  (三)擅自在道路照明设施上架设、安装、悬挂、张贴广告、标牌、灯箱、条 幅等以及其他非道路照明使用的线路和设施;

  (四)擅自在道路照明设施周围3米内搭棚围栏、堆放杂物、挖坑取土、建造建筑物和构筑物、倾倒有腐蚀性的废渣(液)及使用明火作业;

  (五)破坏或盗窃道路照明设施器材;

  (六)其他有损道路照明设施运行的行为。

  第三十条 确需迁移、拆除道路照明设施或者接用、切断道路照明电源的单位或个人。必须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由市政设施管理部门统一施工,所需费用由申请单位或个人承担。

  电力、电信、广播电视等新建、改建的线路与已建的道路照明设施线路交叉跨越时。须按有关规定保持安全距离。

  第三十一条 自行投资、集资建设的原有道路照明设施需移交市政设施管理部门管理的,必须报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城市道路照明规划要求;

  (二)符合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安装及施工质量标准。

  移交时,应提供有关设计和竣工图纸、文件、技术资料,经市政设施管理有关部门验收后,方可办理移交手续。

  第三十二条 道路照明设施附近的树木因自然生长离带电物体的安全距离不足1米的,或者影响道路照明效果、妨碍道路照明设施维修的,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应及时组织修剪,免收绿化补偿费。

  因不可抗力致使树木严重危及道路照明设施安全运行的,市政设施管理部门应采取紧急措施进行无偿修剪,并同时通知园林绿化管理部门进行善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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