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及时清运施工作业留下的物料和垃圾,保持市容整洁;
(七)道路挖掘后,必须按道路质量和技术要求修复,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综合验收合格;
(八)文明施工,确保车辆和行人的安全;
(九)凡在城市道路设置地下管线的检查井,应当保持与路面相平,井盖稳固,低于或高于路面0.5厘米以上的。产权单位必须及时整修。
第十七条 自行投资、集资建设的道路,需移交市政设施管理部门管理的.应必须报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
(二)符合城市道路的规范标准、施工质量要求。
移交时,应提供设计和竣工图纸、文件技术资料等档案资料,并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办理移交手续。
第十八条 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道或检查井,如有丢失或损坏,产权单位必须及时补换或维修。
第三章 城市桥梁管理
第十九条 城市桥梁管理,包括河道桥梁安全保护区的管理。
桥梁安全保护区,是指大桥主体垂直投影两侧各100米范围内的陆域和水域。引桥垂直投影两侧各30米范围内的陆域。
第二十条 在城市桥梁管理范围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采砂挖土、堆放物料、倾倒废弃物;
(二)占用桥面,在桥面停放车辆、试车和摆设摊点;
(三)行驶履带车、铁轮车;
(四)占用桥梁设施或者在桥梁上修建影响桥梁功能与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
(五)进行危及桥梁设施安全的作业;
(六)擅自张贴、悬挂标语或安装广告牌;
(七)损害、侵占、盗窃桥梁设施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一条 在城市桥梁安全区域内从事打桩、挖掘、顶进等作业的,作业人须持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文件和图纸,向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和保护措施。经审批同意并交纳挖掘修复费,方可按规定进行作业。
第二十二条 在城市桥梁管理范围内,过往船只不得有下列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