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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玉林市市政设施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十一条 严格控制城市道路开挖。因工程建设需要,确需挖掘城市道路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文件和相关的工程设计图纸到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同时到市政设施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破挖许可手续,并交纳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挖掘工程由市政设施管理部门组织破挖和修复施工,工程费用由申请方支付。

  第十二条 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各种管线等紧急抢修工程需要开挖城市道路的,应在二十四小时内补办挖掘手续,并补交挖掘修复费,按规定回填修复路面。修复完毕后,报请市政设施管理部门验收。

  第十三条 自来水、电力、电信、电视等地下管线产权单位或者多家单位联合铺设地下管线,应在每年3月底前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当年的挖掘计划,并申办建设工程规划和施工许可手续,以便统一安排,避免重复挖掘。

  对配合修建城市道路工程预埋地下管线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审批。

  第十四条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应按城市规划埋设有关管线。新建、改建的道路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开挖。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需要在城市道路上修建车辆出入道口的,应当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文件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文件,并向市政设施管理部门交纳道路挖掘修复费后方可建设。

  第十六条 经批准开挖道路的施工单位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临时封闭城市道路的,应当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并登报通告后方可施工;

  (二)横向挖掘城市道路铺设地下管线的,应优先采用顶管施工;不能顶管施工的,应当分段开挖,保障车辆安全通行;

  (三)施工过程中与地下设施发生冲突时,应立即停工,并报告市政设施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处理;

  (四)在交通繁忙路段施工应在夜间22时后至次日凌晨5时进行;

  (五)施工现场应当设置安全标志和防护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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