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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玉林市市政设施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二章 城市道路管理

  第七条 要合理改造、修建城市道路,确保道路网结构合理,路网密度、人均拥有城市道路面积和道路等级有明显提高,道路设施状况良好。

  第八条 在城市道路管理范围内禁止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挖掘城市道路;

  (二)擅自堆放物料,施工作业;

  (三)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摆摊设点,开办市场、停车场;

  (四)擅自向路面倾倒垃圾、倾倒或排放污水、冲洗车辆;

  (五)擅自乱停乱放机动车和非机动车辆:

  (六)擅自在人行道修车:

  (七)擅自行驶履带车、铁轮车及超重、超高、超长车辆;

  (八)擅自在城市道路试刹车;

  (九)擅自在城市道路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

  (十)擅自在道路设施上张贴或悬挂广告、标语和设置广告牌和阅报栏及电话亭等;。

  (十一)擅自在车行道和人行道之间的台阶处建斜坡或出入台阶;

  (十二)在道路上晾晒碾打农作物和其它杂物,搅拌混凝土和水泥砂浆、冲洗砂石、焚烧杂物等有损道路的各种作业;

  (十三)损害、侵占道路设施的其它行为。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确需临时占用道路的,必须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并按规定缴纳城市道路临时占用费。

  对已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单位或个人,因城市建设、道路交通管理、市政公用设施抢修或者抢险救灾的特殊情况需要,可缩小占用面积、缩短占用期限或者停止占用。

  临时占用期限到期的单位或个人,需要继续占用道路的,必须在期满前3日内办理延期审批手续。

  第十条 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单位或个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压占或损坏其它市政公用设施。

  (二)不得堆放有碍人身健康和污染环境的物料。

  (三)基建临时搭盖、临时占道堆放或占道施工作业的,应当按要求设置安全防护措施。在工地悬挂临时占道许可证。占用期满应当及时清理现场,并报请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进行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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