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玉林市市政设施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市政府各委办局:
《玉林市市政设施管理办法》已经市二届人民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玉林市人民政府
二00四年三月十九日
玉林市市政设施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市政设施管理,充分发挥市政设施的使用功能,促进城市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城市道路管理条 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区范围内的市政设施的管理。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区的市政设施管理工作,并组织本办法的实施。各县(市)区市政设施管理工作由各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负责。
第四条 市政设施管理工作应贯彻加强维护、积极改善、逐步提高的方针.保持市政设施处于完好状态和正常运转,充分发挥其功能作用。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市政设施包括:
(一)城市道路:市区内的大街小巷以及公共广场、公共停车场等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包括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路肩等。
(二)城市桥梁:河道桥梁、立交桥、人行天桥、过街地下通道、高架道路、涵洞、隧道以及河道桥梁安全保护区。
(三)城市给排水设施:给水、雨水和污水排水管道、泵站、取水口、消防栓、检查井、雨水井,污水处理厂,接纳和输送城市雨水、污水的沟渠及其附属设施。
(四)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城市道路、桥梁和不售票的公共绿地等地方的照明设施。
(五)城市道路地下管道:供电、通信、供热、供气管道。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使用、保护市政设施的权利和义务,并有权制止、举报损坏市政设施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