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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玉林市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整治监督管理制度的通知

  (三)各级人民政府负有直接监管责任的部门,对政府直接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的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整治监督管理负责。部门主要负责人是隐患整治监督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四)各级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对本行业内有关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整治实施监督管理。

  (五)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整治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整治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对本行政区域内可能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隐患进行排查、登记、建档、整治,并对下一级人民政府重点监督整治的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整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条 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和村委会每半年要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状况.组织有关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按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可能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单位进行监督检查,确定一定数量的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作为重点监督整治对象。

  各级人民政府、村委会每半年重点监督整治、限期整改完成的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数目:

  市、县(市、区)各5个左右,乡镇3个左右,村委会1-2个左右。下级人民政府、村委会确定的隐患,应包括上级人民政府确定的隐患。列入市、县(市、区)两级重点整治的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可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确定在当地媒体上公布;列入乡(镇)级的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由乡(镇)安全生产办公室在乡(镇)人员聚集较多的地方公布;列入村级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在村委会公布。

  事故隐患较多的地区,可增加重点监督整治隐患的数目。各级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监督整治隐患项目情况。隐患整治完成情况及监管部门验收合格情况于每年1月底前和7月底前报送上一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

  各级人民政府对重点监督整治的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要明确事故隐患整治内容、整治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监督单位和责任人及完成整治的时间。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对本行业内重点监督整治的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下达整治通知书,并对隐患整治进行监督检查,协调处理隐患整治中的重大问题。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依法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整顿或者停止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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