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防洪工程管理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
(一)在防洪堤和护堤地放牧、开渠、打井、挖窖、葬坟、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以及爆破、采石、取土等危害堤防安全的活动。
(二)在行洪河道内弃置矿渣、石渣、煤灰、泥土、垃圾等。
(三)种植阻碍行洪林木和高秆作物;
(四)炸鱼、毒鱼、电鱼、网鱼;
(五)其它影响防洪工程正常运行的行为。
第十八条 禁止非管理人员操作防洪工程管理范围内的涵闸闸门,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干扰防洪工程管理机构的正常工作。
在警戒区范围内禁止停泊船只、排筏、捕鱼、游泳等影响工程运行、危及工程安全的活动。
第十九条 修筑越堤道路,必须另行填筑坡道,不得挖低堤顶。
第二十条 防洪工程管理范围内经批准的建设项目的施工,防洪工程管理机构有权依法进行检查和监督.建设单位必须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第二十一条 在防洪工程管理范围内建设临时性建(构)筑物的单位或个人,须向防洪工程管理机构申报,建(构)筑物须采用可拆通透性结构,并在规定期限内拆除。
第二十二条 临时使用防洪工程管理范围内土地或水域的,应经玉林城区防洪工程管理机构同意。在使用过程对河道堤防等防洪工程设施造成毁损或造成河道淤积的,由责任者负责修复、清淤或承担维修费用。
第四章 经费保障
第二十三条 玉林城区防洪工程属国有资产,其运行管理、维修养护、除险加固、度汛应急、水毁修复所需资金纳入市政府财政年度预算,从市直防洪保安费中拨款解决。如取消征收防洪保安费,由政府从财政预算中另行安排。
玉林城区防洪工程管理机构适时向计划、财政、编制部门报告防洪工程管理维护情况,核定基本支出、防洪工程维修养护经费,提供财政支付的依据。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