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洪规划保留区范围内不得建设与防洪工程无关的工矿工程设施。其他建设项目用地涉及防洪规划保留区土地的,有关规划、土地管理部门核定时,应当征求玉林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十二条 玉林城区防洪工程管理范围内所有从事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玉林城区防洪工程管理机构的防洪安全监督,不得进行危害玉林城区防洪工程安全运行的活动。玉林城区防洪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不变,但其开发利用不得危害防洪工程的安全运行。
第十三条 在防洪工程管理范围内进行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项目建设的,建设单位应将工程建设设计方案送玉林城区防洪工程管理机构初审后,上报玉林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建设单位到有关部门办理准建手续时,应当提供玉林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的书面意见。
前款工程设施需要使用防洪工程管理范围内土地、跨越河道空间或者穿越河床的,建设单位应当经玉林城区防洪工程管理机构审查同意后,方可依法办理开工手续;安排施工时,应当按照市南流江防洪工程管理机构审查同意的位置和界限进行。
第十四条 利用防洪工程管理范围停放机动车辆的,应服从交警部门监督管理,按指定位置停放。
第十五条 在防洪工程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的,应当经玉林城区防洪工程管理机构初审,报玉林市水行政部门审查同意,再报有关部门批准:
(一)开发建设旅游观光等项目的;
(二)采砂、取土、淘金;
(三)爆破、钻探、挖筑鱼塘;
(四)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
(五)需要临时拆除护河设施;
(六)开发利用滩涂。
第十六条 在防洪工程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的,必须经玉林城区防洪工程管理机构审查同意,再报有关部门批准:
(一)专业放养畜禽、网箱养殖等活动;
(二)设置大型广告牌;
(三)临时作业;
(四)摆摊设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