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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玉林市玉林城区防洪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五条 玉林城区防洪工程的防洪抢险工作由玉林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根据经批准的防御洪水方案统一部署和指挥。

  第六条 玉林市南流江防洪工程管理处是玉林市玉林城区防洪工程管理机构,负责玉林城区防洪工程及其配套设施的运行、管理、维修、养护、监测及保护工作,做好城区防洪工程管理范围内的水土保持工作,承担以下职责:

  (一)初步审查在玉林城区防洪工程管理范围内新建各类建设项目对南流江、清湾江防洪的影响;参与审查有关玉林城区河道开发利用规划;

  (二)依法制止侵占、破坏或损坏玉林城区防洪工程的行为,对违反水法规的行为交由水政监察部门进行处理;

  (三)依法收取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第三章 管理与保护

  第七条 玉林城区防洪工程依据城市规划可采用堤路结合方式建设。

  玉林城区防洪工程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玉林城区防洪工程堤顶道路的管理,保证道路完好,确保防汛抢险的通畅。

  防洪堤后路及堤顶灯、绿化美化、堤顶及周边环境卫生等管理职责,分别由市建设局及其下属路灯、园林、环卫等单位负责。

  第八条 玉林城区防洪工程的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

  (一)玉林城区南流江和清湾江河道的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行洪区范围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二)防洪堤及堤顶道路属于防洪工程管理范围,防洪堤背水面堤脚线以外十五米以内为防洪堤保护范围。

  (三)南流江排洪闸、凉水堰、沙牛江坝;清湾江的大江坡、进仕坡、企石坡等闸坝两端各五十米以内为工程管理范围。上、下游各一百米以内为工程保护范围。

  第九条 玉林城区防洪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由玉林城区防洪工程管理机构埋设标志界石,并予以公告。

  第十条 玉林城区南流江和清湾江河道闸坝上、下游各五十米范围内的水域划定为警戒区.并由市防洪工程管理机构设立标志牌。

  第十一条 玉林市城区防洪排涝规划确定的南流江和清湾江河道整治计划用地和规划建设的防洪工程用地范围内的土地,为防洪规划保留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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