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玉林市玉林城区防洪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
玉州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玉林市玉林城区防洪工程管理办法》已经市二届人民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玉林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四年三月二十二日
玉林市玉林城区防洪工程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玉林城区防洪工程的管理和保护,确保行洪安全,充分发挥工程的综合效益。保障玉林城区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 例》、《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工程管理条 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玉林城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玉林市玉林城区的防洪工程。
本办法所称防洪工程.是指玉林城区南流江、清湾江河道及两岸用于防洪排涝的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辅助设施,包括河道、防洪堤、堤顶道路、防洪墙、护岸、护堤地、涵闸、涵管、坡坝、排涝泵站、水文监测及其配套设施等。
前款所称玉林城区南流江、清湾江河道,是指南流江自云良坝起、清湾江自二环路起,至玉州区与福绵管理区交界处的河道。
第三条 在玉林城区防洪工程及其管理范围内从事与防洪有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玉林城区防洪工程的义务。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四条 玉林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是玉林市玉林城区防洪工程的主管部门,负责玉林城区防洪工程管理和保护的组织、指导、监督、检查、协调等工作。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助玉林城区防洪工程管理和保护的有关工作。
玉林市人民政府和防洪工程所经地段的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应当协同做好玉林城区防洪工程管理和保护的有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