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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玉林市关于发展房地产业的若干规定等文件进行修改的通知

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玉林市关于发展房地产业的若干规定等文件进行修改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市政府各委办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大工作力度进一步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的紧急通知》(国发明电[2003]7号)和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进一步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检查验收方案>的通知》(桂国土资办[2003]129号)的精神,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对我市已出台的《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玉林市关于发展房地产业的若干规定的通知》(玉政发[2001]60号)和《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玉林市发展房地产业若干规定的补充通知》(玉政发[2003]43号)文件中涉及土地方面的部分条文进行修改,现将修改内容通知如下:

  一、关于对《玉林市关于发展房地产业的若干规定》(玉政发[2001]60号)文件部分条文的修改

  (一)把《规定》第六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投资承担旧城区改建项目规定全部内容的。项目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按l元/亩缴交财政外,优惠的部分作为政府对改造区范围规划规定的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设施的投入,由开发企业负责按时建设完成;旧城改造申报准建手续时,各项报建费用减半收取。旧城改造项目范围内夹杂的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由政府征用为国有土地后,再把土地使用权出让给开发企业。”等内容修改为:

  “……旧城区改造建设项目范围内的国有土地,先由市(县)政府统一实行土地收购储备,并组织进行拆迁安置,然后进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也可以将旧城拆迁安置和土地使用权出让结合起来进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由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确定的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按规定进行拆迁安置和建设。旧城改造申报准建手续时,各项报建费用减半收取。旧城改造范围内夹杂的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应先由政府征为国有土地后,再纳入拆迁安置和土地处置统一规划,整体进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

  (二)把《规定》第七条:“鼓励城区内生产性企业向外迁往工业园区。凡迁往工业园区企业新建厂址用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按5万元/亩收取。……”等内容修改为:“鼓励城区内生产性企业向外迁往工业园区。凡迁往工业园区企业新建厂址用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收取按照市人民政府关于工业用地供地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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