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八、对非法扣押《暂住证》和其他身份证件的,由公安机关对其主要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处警告或者1000元以下罚款。
十九、暂住人从事非法活动,除依照法律、法规或本规定处罚外,公安机关视情节,可以注销其暂住户口登记或注销《暂住证》,责令其返回常住户口地。
二十、依法加强对出租屋的管理,对房主违反出租屋管理规定的行为,按照下列规定严肃查处:
(一)出租人未向公安机关办理登记手续或者未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出租房屋的,责令限期补办手续并没收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以处月租金五倍以下的罚款;
(二)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证件承租人的,处以警告、月租金三倍以下的罚款;
(三)出租人不履行治安责任,发现承租人利用所租房屋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有违法犯罪嫌疑不制止、不报告,或者发生案件、治安灾害事故的,责令停止出租,并可以处月租金十倍以下的罚款;
(四)承租人将承租房屋转租、转借
他人未按规定报告公安机关的,处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
(五)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非法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的,没收物品,处月租金十倍以下罚款。
(六)明知是赃物而窝藏的,由公安部门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占用防火间距的,或者搭棚、盖房、挖沟、砌墙堵塞消防车通道的,由公安部门处十日以下拘留,一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还应当责令其限期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对逾期不恢复原状的,应当强制拆除或者清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八)出租房屋有重大火灾隐患,经公安部门通知不加改正的,由公安部门处一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九)不按照规定为暂住人员申报暂住登记的,由公安部门处一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十)介绍或者容留卖淫的,由公安部门对违者处十五日以下拘留、警告、责令具结悔过或者依照规定实行劳动教养,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为他人进行赌博活动提供出租房屋的,由公安部门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单处或者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或者依照规定实行劳动教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