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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城区暂住人口和房屋出租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城区暂住人口和房屋出租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政办发[2005]83号)


兴宾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处,华侨投资区管委会:
  随着我市城市建设步伐的加快,大批投资商和务工人员纷纷涌入城区,房屋出租业也随之发展,对来宾的经济社会发展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但同时也给社会管理尤其是社会治安带来巨大的压力,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市区社会治安秩序的稳定。为切实加强城区暂住人口、房屋出租的管理,保护暂住人口和出租房屋主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租赁房屋治安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对暂住人口和房屋出租的管理。加强对暂住人口和房屋出租的管理是社会管理和治安管理的一项重要基础工作,对保护暂住人口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促进房屋租赁业的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单位各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高度,认真做好暂住人口和房屋出租的管理工作。
  二、暂住人口是指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市、县、乡(镇),到本市城区内从事务工经商的人员及其随住人员。房屋出租是指城区内单位和个人出租房屋给暂住人口居住的房屋主。
  三、已满16周岁,从事务工、经商活动或者拟暂住期在一个月以上的非务工、经商的暂住人口应当于到达暂住地3日内到暂住地派出所申报暂住登记,同时及时申领《暂住证》。
  四、公职、探亲、访友、旅游、就医、出差等人员和居住在城区内居民家中的直系亲属不申领暂住证。投资人员及其所投资的企业管理人员、企事业单位聘请的技术人员、居住在城区内居民家中的旁系亲戚等,要申报户口登记或者旅客登记,不申领暂住证。
  五、申领《暂住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持有《居民身份证》;无居民身份证须持有常住户口地公安机关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签发的身份证明;有合法的住所;有正当的生活来源。
  六、申领《暂住证》,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是暂住在居民户的,由留宿人带领暂住人,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办理;二是暂住在单位的,由单位主管人员将暂住人基本情况登记造册,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办理;三是暂住在出租房屋的,由出租人携带租赁合同和租赁房屋人员登记簿,带领暂住人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办理登记手续;四是暂住在出借房屋的,由出借人持房屋使用证明,带领暂住人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办理;五是暂住在建筑工地临时住所的,由建设单位主管人员将暂住人基本情况登记造册,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办理;六是劳教人员或正在服刑的罪犯,因保外就医、放假等原因暂住的,由暂住人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办理;七是暂住在宾馆(旅店)的,已经住宿登记,不再申报暂住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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