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在预算执行中遇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预算调整方案:
(一)预计本级预算收入总调减额超过预算额3%的;
(二)预计本级年初预算支出总增加额(不包括上级追加、追减的各项专款和专项资金支出)超过预算额3%的;
(三)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决议中强调确保的预算支出项目和法定必保的支出项目需要调减指标的;
(四)可能引起预算收支不平衡的。
第二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对市本级的预算调整最迟应于当年9月底前提出,并于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的二十日前,将预算调整方案报市人大常委会。
第二十二条 市人大财经委员会对预算调整方案进行初步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提交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第五章 决算的审查和批准
第二十三条 市人大常委会在每年第二季度审查和批准本级上一年度决算。市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时,应当听取市人民政府关于决算草案的报告、审计报告和市人大财经委员会关于决算草案的审查报告,并进行审议。
第二十四条 市财政局编制的市本级决算草案应当如实反映预算执行的结果,根据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所列科目编制,按照预算数、调整数以及实际执行数分别列出,变化较大的要作出说明。
第二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本级决算,应当在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的二十日前,向常委会提交决算草案、关于决算草案的报告以及审计机关对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进行审计的审计报告。
市人民政府不能按照前款规定报送决算草案的报告和审计报告的,应当报请市人大常委会批准。
第二十六条 审计报告应当如实反映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情况,包括对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评价、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中存在的问题及审计机关的处理情况,以及对改进财政工作和部门财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市审计机关对市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出的问题应当及时纠正、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