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执行市人民代表大会决议情况;
(二)实现预算采取的各项措施落实情况;
(三)按照批准的年度预算向市本级一级预算单位批复预算的情况;
(四)预算收支进度、结构、真实性、合法性、合理性情况;
(五)法定及重点支出项目资金拨付和执行情况;
(六)接受上级补助款项、补助下级支出、各项专款及结余情况;
(七)预备费的使用情况;
(八)预算外资金收支管理情况;
(九)市本级政府基金收支情况;
(十)市本级政府偿债基金的使用情况;
(十一)市本级预算执行中的其他重要问题。
第十四条 市财政局应当按月向市人大财经委员会报送预算收支报表等有关资料,在每一季度终了后,报告预算执行情况和资金使用效益情况。
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第三季度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上半年预算执行情况,在预算年度终了后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全年预算执行情况。
市一级预算单位应当在每一季度终了后,向市财政局报告预算执行情况和资金使用效益情况。
第十五条 市人大财经委员会根据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的决定,对预算执行中的重大问题进行调查,并向主任会议报告调查结果。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将调查结果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市人大常委会可以根据调查结果作出相应决议。
第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审计机关应当依法对市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以及本级各一级预算单位及其所属单位预算执行、决算进行审计,并受市人民政府委托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审计结果。
审计机关在日常审计工作中,对预算执行中的重要情况,应当及时向市人大财经委员会通报。
第十七条 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
市人民政府责成市审计机关进行专项审计并报告审计结果;必要时,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将专项审计结果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第四章 预算调整的审查和批准
第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确需对当年预算收入超收部分作当年支出安排的,应当用于重大自然灾害救灾、农业、教育、科技、社会保障等重点项目和其他必要的支出。属于用在重大自然灾害救灾、应付突发事件支出的,应当将使用情况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属于用在农业、教育、科技、社会保障等重点项目和其他必要的支出的,应当将使用方案报市人大常委会批准。
第十九条 预算执行中应当严格控制不同预算科目之间的资金调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