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市本级安排的主要建设项目支出;
(八)初步审查所必需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 市人大财经委员会对市本级预算草案和本级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初步审查的主要内容:
(一)贯彻《
预算法》、《预算监督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有关的财政经济政策的情况;
(二)贯彻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结构合理原则的情况;
(三)预算收入的安排与国内生产总值规模相适应的情况;
(四)农业、教育、科技支出安排的情况;
(五)文化、卫生、社会保障等政府公共支出和基本建设支出的安排情况;
(六)设置预备费的情况;
(七)政府偿债基金的安排情况;
(八)实现预算拟采取的措施的可行性;
(九)其它重要问题。
第八条 市人大财经委员会就预算的初步审查举行会议时,市财政局及税务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列席会议,对预算草案主要内容进行说明,并回答询问。
第九条 在市人大财经委员会对本级预算草案主要内容初步审查后十五日内,市财政局应当将采纳审查意见的情况送市人大财经委员会。
第十条 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市人大财经委员会根据人大代表的审议意见,提出对本级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当年预算草案的审查报告及决议草案,提请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审议。大会主席团审议通过后提交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批准。
第十一条 市财政局应当自人民代表大会批准本级预算之日起两个月内,将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的科目列到“款”,重点项目列到“项”的预算收支总表和批复的本级一级预算单位收支预算表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第三章 预算执行的监督
第十二条 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市本级预算由市人民政府组织执行,具体工作由市财政局负责。
新预算年度开始后,在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市本级预算前,市人民政府可以先按照上一年度同期的预算支出数额安排支出;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后,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
第十三条 市人大常委会监督市本级预算执行的主要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