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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市本级预算监督办法

贺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市本级预算监督办法
(2005年4月20日市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市本级预算监督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以下简称预算法)、《广西壮族自治区预算监督条例》(以下简称预算监督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监督市本级总预算的执行;审查和批准市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审查和批准市本级决算;撤销市人民政府关于市本级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和决议。
  第三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财经委员会)对市人民政府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市人大常委会审查的预算草案、预算执行情况、预算调整方案、决算草案进行初步审查,协助市人大常委会监督本级预算的执行。

第二章 预算编制、审查和批准

  第四条 市本级预算按照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不列赤字。各部门、各单位应当根据市人民政府的指示和市财政局的部署,按照规定的时间编制预算草案。市财政局汇总编制市本级预算草案。
  第五条 市财政局应当在每年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将市本级预算草案的主要内容提交市人大财经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
  第六条 市财政局提交市本级预算草案的主要内容:
  (一)市人民政府编制预算的要求;
  (二)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预算安排的说明;
  (三)科目列到“款”,重点项目列到“项”的收支预算总表和市本级一级预算单位收支预算表;
  (四)本年度税收计划;
  (五)市本级预算外资金收支安排情况;
  (六)政府采购计划和市本级对县、区的转移支付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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