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项目前期工作承担单位未能按期完成前期工作或项目前期工作成果严重违反合同要求的,取消其承担项目前期工作的资格。
第二十六条 按照招标方式确定的项目前期工作承担单位自动放弃中选资格或被取消承担资格后,原则上选定排名其后的下一个候选单位作为承担单位。
第五章 鼓励措施
第二十七条 项目前期工作投资效益和风险由参与者自行评估和承担。
项目前期工作产生的效益归参与者所有。
项目前期工作未取得成果或成果不符合要求,不能满足项目审批或核准的需要,开展项目前期工作已投入的资金由参与者自行负责。
第二十八条 承担项目前期工作者享有业主(或代建单位)优先权。
业主优先权是指承担项目前期工作者,如具备相应资格,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成为项目业主的权利。
代建单位是指对于政府投资项目,政府通过招标或委托方式选择的、负责项目的投资管理和建设实施工作的项目管理单位。
代建单位优先权是指承担项目前期工作者,如具备相应资格,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成为代建单位的权利。
第二十九条 项目前期工作成果出让。
项目前期工作成果出让是指项目前期工作的承担者按合同约定或经批准同意后,将成果出让给项目业主,项目业主获得项目前期工作成果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出让价格原则上由出受让双方协商确定。鉴于项目前期工作成果的专用性,不得哄抬项目前期工作出让价格影响项目实施。
由于哄抬价格造成双方不能达成协议,导致项目前期工作成果不能出让,延误项目实施的,由市发展和改革部门协调或组织委托中介机构对项目前期工作成果价格进行评估,在参考评估价的基础上合理确定出让价格。
第三十条 一些重大项目前期工作资金需求量大,社会资金不足且急需开展的,可以申请部分政府补贴。
第三十一条 项目前期工作成果回购。
由于政策调整、未能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出让成果等项目前期工作承担单位以外的因素造成项目前期工作成果未能实现其价值的,为保护承担单位经济利益,市人民政府按成本价回购符合标准要求的项目前期工作成果。
回购资金由市人民政府在鼓励社会资金参与重大项目前期工作专项资金中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