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批制项目。编制和评估: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初步设计。
(二)核准制项目。编制和评估项目申请报告。
(三)项目审批或核准所必须的有关附件。
社会资金参与重大项目前期工作具体内容和要求根据项目由合同约定。
第九条 社会资金参与重大项目前期工作成果包括根据第八条规定所完成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初步设计或项目申请报告,必须的附件,以及在开展项目前期工作中取得的专利、技术成果等。
第十条 社会资金参与重大项目前期工作成果所有权和处置权,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以及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通过合同约定。
第十一条 社会资金参与重大项目前期工作成果必须符合国家、自治区及南宁市的有关要求,满足项目审批或核准的需要。
第三章 社会资金参与重大项目的确定和管理
第十二条 根据第二条规定,鼓励社会资金参与的重大项目从下列基本建设项目中确定。
(一)基础设施、基础产业和支柱产业中的重大项目;
(二)信息化、高新技术产业化以及产业关联度大、能带动产业结构调整和升级的重大项目;
(三)农林水利、生态建设、环境保护的重大项目;
(四)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社会事业重大项目;
(五)利用外资的重大项目;
(六)对区域经济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项目;
(七)国家、自治区授权我市推进和管理的重大项目;
(八)其他对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项目。
第十三条 鼓励社会资金参与重大项目的确定必须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和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实行重点突出、量力而行、综合平衡、有利于吸引社会资金的原则。
第十四条 根据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要求,市发展和改革部门商市有关部门提出鼓励社会资金参与前期工作的项目上报市人民政府,由市人民政府审定。
第十五条 鼓励社会资金参与前期工作的项目经市人民政府审定后,由市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通过媒体公开发布信息和组织推进。
第四章 参与方式和程序
第十六条 鼓励社会资金参与前期工作的项目及邀请公告正式发布后,符合条件的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均可以报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