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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支持服务业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

  (四十三)对高校后勤实体经营学生公寓和教师公寓及为高校教学提供后勤服务取得的租金和服务性收入,免征营业税。
  (四十四)对社会性投资建立的为高校学生提供住宿服务并按高教系统统一收费标准收取租金的学生公寓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营业税。
  (四十五)对设置在校园内的实行社会化管理和独立核算的食堂,向师生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四十六)对于纳税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事业的捐赠,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四十七)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对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其中包括新建)的捐赠,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准予全额扣除。
  (四十八)对单位及个人兴办的各类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福利院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十九)对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学校所立的书据,免征印花税。
  (五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教学,科研的,免征契税。
  (五十一)经国务院有关部门认定的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可申请享受国家现行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所得税优惠政策;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涉及营业税应税劳务的(除广告业、娱乐业外),暂减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对动漫企业在境外提供劳务获得的境外收入不征营业税,境外已缴纳的所得税款可按规定予以抵扣。
  (五十二)对学校、幼儿园、敬老院用地及事业单位用于教学、科研占地免征耕地占用税。
  (五十三)对养老院类的养老服务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免征营业税;对各类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免征自用房产、土地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五十四)自2006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国家批准成立的非营利性的公益组织或国家机关对宣传文化事业的公益性捐赠,经税务机关审核后,纳税人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纳税人缴纳个人所得税时,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五十五)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按每人每年4000元定额标准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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